案件事实背景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到了强制执行程序,却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成了“空壳”,卢某的债权眼看就要陷入绝境。在这种情况下,卢某决定维权,将该公司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张某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卢某能否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向股东张某追索债权?
逐一拆解争议点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张某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该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张某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则试图逃避责任,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这绝非一纸空文。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卢某能否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向股东张某追索债权
法院查明:法院查明公司“空壳化”,无法清偿卢某的债权。
双方主张:原告卢某主张可以“穿透”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向股东张某追索债权。被告张某辩称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自己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在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卢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你是债权人,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别轻易放弃。可以深入了解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看看股东是否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果有,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股东追讨债权。同时,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前要对合作公司的股东情况进行调查,降低风险。
结尾
在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最终成功实现了债权,避免了损失。这启示我们,面对法律困境,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向股东追债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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