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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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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2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5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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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维权之路往往充满挑战,尤其是在混同用工的复杂情况下。下面这起案例,就展现了劳动者在这种困境中如何成功维权。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2023年8月27日,一位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后来,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结果被驳回。随后,劳动者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班兆然律师接手此案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她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接着,她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后,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她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了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在这类劳动纠纷背后,往往存在用工主体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增强证据意识,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存与工作相关的材料,如入职材料、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选择工作时,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混同用工等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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