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律师多侧重于围绕借条本身和资金交付凭证来主张还款,着重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对于借条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等,往往因重视不足或觉得举证困难而较少主张。邝珍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约18年,是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在民间借贷等民事领域经验丰富。
然而,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邝珍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不仅对借条和资金交付情况进行了详细举证,还敏锐地抓住借条中“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这一约定,将原告为维权产生的5000元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之一提出,并提供了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证据。
按照常规的处理路径,可能的结果是法院仅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法定范围内的利息,而对于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大概率不会支持。因为很多律师在这类案件中没有充分利用借条中的相关约定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也缺乏支持律师费的依据。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中关于费用承担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约定。且原告方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发票,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了代理职责,该律师费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也是被告根据约定必须负担的成本,最终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同时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与常规结果相比,邝珍律师通过对借条约定的深入挖掘和有效举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额外的权益,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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