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激烈辩论正在进行。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委托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汪育倩律师,与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就50万元借款的偿还问题展开交锋。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此案,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证人F先生的证言也完整还原了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方面,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汪育倩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借据》中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对于利息约定问题,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
无独有偶,在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她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汪育倩律师认为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在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在与李女士交往期间,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汪育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发表重点辩论意见,指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李女士返还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在多起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规则,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厘清了民商事领域的规则边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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