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结果令人意外。原告出租建筑设备,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后,剩余尾款死活不给。原告多次催讨,甚至发了律师函,都没用,只能起诉。这案子乍一看挺简单,不就是欠租金嘛,可实际上处处是坑。
原来,原告和被告虽然有租赁行为,但没签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在普通人眼里,东西租出去了,对方也用了,给钱不就完了嘛。可在法律层面,这就麻烦了。没有书面合同,怎么证明租赁关系存在呢?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因为证据缺失,陷入被动。而且,被告付款时,既有公司账户支付,也有个人账户支付,这债务主体到底是谁呢?是公司还是个人,还是两者都有责任?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很复杂,普通人很容易陷入法律盲区。
就在原告一筹莫展的时候,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情静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张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自2015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她就像解谜人一样,开始仔细梳理案件。
张律师先是收集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单独看可能没什么,但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接着,张律师分析付款记录和对账确认行为,主张由被告个人及被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
在款项追偿方面,张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不仅主张了剩余的本金,还主张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以及因维权产生的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必要费用。她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挽回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款项,还要支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张情静律师确实很专业。她熟悉宁波全区域法院的办案流程及裁判尺度,面对复杂的案件,能够精准分析法律关系,找到关键证据。她在处理这种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逻辑。她从法律和金融双重视角分析案情,为委托人设计出合理的维权方案。在这起案件中,她成功地固定了证据,找到了突破口,扭转了局面,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情静律师,以她的专业和负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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