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0年4月入职某能源公司,长期从事热电技术类专业岗位,在公司工作年限近15年。2024年11月,公司以机构调整为由,在未与黄某充分协商、未保障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将黄某从技术管理岗强行调至后勤类岗位。此次调岗导致黄某工资大幅降低,而且公司收回了其原岗位打卡权限,致使黄某无法正常提供劳动。
面对公司这种不合法、不合理且缺乏协商程序的调岗行为,黄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黄某通过仲裁与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并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该劳动争议纠纷。
公司方抗辩理由如下:公司认为调岗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岗位取消是合理的,并且是黄某拒不到岗,所以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
顾建伟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调岗合法性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次公司调岗无关联性,从技术管理岗到后勤类岗位,工作内容差异巨大;降薪明显,严重影响了黄某的经济收入;未与黄某进行充分协商,程序违法,所以该调岗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2.经济补偿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保障薪酬待遇被迫解除合同,符合该条情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工资支付方面:公司违法调岗导致黄某无法劳动,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相应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4.诉求范围方面:社保、公积金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调整诉求方向,集中精力保障经济补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可胜诉核心权益。
最终法律结论为:公司的调岗行为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未保障黄某的劳动权益,黄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某能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3日解除。
3.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425元。
4.公司支付2024年12月、2025年1月工资13062元。
5.公司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09.2元。
6.公司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自己有绝对的经营自主权,可以随意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等操作。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用人单位调岗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要与员工充分协商,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在进行调岗等重大人事变动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顾建伟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梳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通知函、打卡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了公司违法调岗的事实。在法律定性上,精准界定了调岗的违法性,紧扣《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确立了“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完整法律逻辑。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了公司“合法用工自主权”的抗辩,合理切割诉求范围,集中火力保障核心权益。最终,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近23万元经济补偿与工资款项,并保障了劳动者的后续权益。
劳动权益无小事,每一次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顾建伟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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