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告李X在XXXX年X月XX日入职被告一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二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某科研办公楼项目工地做木工。XXXX年X月X日,李X工作时摔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可被告一没在法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X只能自己申报工伤,而且这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得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李X的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拖欠工资等问题也有争议。李X原本以为参加了工伤保险,出了事能有保障,结果因为用人单位的拖延,陷入了复杂的赔偿纠纷,心里别提多焦虑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X委托陈步青律师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个涉及总包、分包单位的复杂工伤待遇纠纷。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步青律师指导李X梳理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二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给李X支付了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李X从XXXX年X月XX日开始出勤,一共出勤120天。这两份证据成了确定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的关键。
突出关键策略点
庭审中,针对被告一的抗辩,陈步青律师有一系列应对策略。关于工资标准,被告一主张按日薪200元算,陈步青律师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算出李X6.39个月工作获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7156.49元,应按这个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根据李X伤情和住院情况,陈步青律师主张4个月,最后法院酌定为3个月。医疗费方面,陈步青律师提交完整票据,医保范围内7540.22元获法院全额支持。责任划分上,陈步青律师明确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被告二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一支付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李X与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李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9.47元、医疗费7540.22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合计44759.69元;两被告30日内协助李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原本李X因为用人单位拖延申报工伤,面临诸多赔偿难题,心里没底。现在法院基本支持了律师的意见,李X能获得多项赔偿和协助申领补助金,情况比之前好多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准确收集证据,清晰划分责任,为李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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