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某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餐饮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技公司等的合同纠纷。原告诉请: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五被告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高级技工学校于20年委托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黄XX、王秀峰律师代理本案。
20年,王秀峰律师等对案件展开分析与证据收集。针对原告提出的欺诈主张,律师收集到被告科技公司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的证据。
20年,法院组织庭审。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主张被告欺诈。被告方王秀峰等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科技公司不存在虚构权利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主观意见表达,“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判决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20年,杨因与张X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王秀峰律师提起上诉。王秀峰律师收集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未如实告知的证据。二审法院确认张X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张X构成欺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还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宋X委托王秀峰律师起诉颜、胡。法院认为委托入学事宜合同无效,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退还宋X5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周委托王秀峰等律师起诉重庆艺术有限公司等,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判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周服务费1400元,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相关判决已生效,卷宗归档至相应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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