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经人介绍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在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后,继续发展会员。她以“免费消费”为诱饵,让参与者购买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网络小黄金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她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案发后,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在这类案件中,常见的风险是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只是参与其中,未意识到可能构成犯罪。还有当事人在案发后,没有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导致错过从轻处罚的机会。也有当事人在面对指控时,自行辩护,无法有效运用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拥有二十余年刑事办案实务经验,曾在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和技巧。在曾某案中,刘月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曾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指出曾某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通过曾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可以看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同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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