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龙湾的一起砂石买卖合同纠纷中,某施工企业承建中学迁建工程项目,原告为该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结算后,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施工企业分五次付清剩余材料款。然而,施工企业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3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翁鹏威律师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领域成功办理216余件,经验十分丰富。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像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以及付款协议等都被他一一研究,从而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施工企业是否应当对案涉材料款承担付款责任,以及相关经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翁鹏威律师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和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件审理过程并不顺利。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声称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是个人行为;还表示已将工程分包,材料款应由承包人承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用于案涉工地。而且,本案经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后才确定审理法院,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翁鹏威律师独自代表原告参与庭审。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他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了对账、结算,并且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让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同时,翁鹏威律师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又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所以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翁鹏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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