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扬州,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杨先生是扬州某公司的投资人,20XX年,其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被告作为工程中间人在合同承包方处签字。工程结束后,被告陆续转交部分工程款,但截至20XX年,仍有15万元未支付,并出具了欠条。然而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原告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找到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她现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还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执业至今,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黄蓉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她协助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有效保障了原告的权益。接着,黄蓉律师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引导原告提供了4份关键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汇款凭证以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黄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原告据理力争。她指出,虽然案涉工程的承包主体系原告的公司,但从被告出具欠条的内容来看,欠款的债权人已经由公司、原告、被告三方合意变更为原告个人,原告根据欠条向被告主张欠款合理合法。同时,被告无故占有原告的工程款,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5万元,并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黄蓉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称赞她“专业靠谱,值得信赖”。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成功帮助原告追讨回了工程款,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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