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XX、W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提起公诉,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汪XX、戎X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该律所系经江西省司法厅严苛核准设立的高端商事法律服务机构,2024年落子南昌红谷滩保利中心核心商务区,汇聚了多元精英人才矩阵。
起诉书指控,2020年,某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某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XX为承揽该工程,借用外地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为确保顺利中标,XX通过他人对接本案被告人WX(招标代理相关负责人),商议围标串标操作事宜。WX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员工对接全程操作,联系多家企业参与陪标,统筹解决报名费用、平台费用、大额投标保证金等围标所需资金及手续。同时安排工作人员统一制作多家投标企业工程预算及投标报价,刻意压低XX关联投标企业报价,人为操控中标结果。期间XX一方承担全部围标费用,最终其关联企业成功中标,涉案项目中标金额高达509XXXX9753.69元。案发后,被告人XX、W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WX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串通投标、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二人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前,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环节,辩护人虽未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员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在后续辩护中强调了证据与从轻情节的关联性。
辩护人发表的意见要点为,对本案罪名定性无异议。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社会危害性可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合议庭在法庭调查阶段,重点审查了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否成立、违法所得的退缴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等问题。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588573.48元,被告人W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二人均彻底消除犯罪获利,悔罪态度诚恳。法院认为,被告人XX、WX相互配合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涉案中标金额超5亿元,损害招标人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认定为主犯。二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具备多项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2025年8月29日,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W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XX退出的违法所得588573.4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告人WX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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