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的佟高峰律师,在昌吉地区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在一起农产品买卖定金纠纷案件中,他作为被告张XX的代理人,成功为被告大幅降低了违约赔偿。
原告与被告签订辣椒收购合同,约定收购136亩辣椒,原告支付定金15万元。之后,原告以被告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其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
被告张XX初始面临诸多困境。合同已签订且原告支付了定金,表面上看被告违约事实明显。证据缺口在于,被告需要证明自己并非违约方。被告辩称案涉辣椒地实际为其子承包,自己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约定定金远超法定20%上限,约定无效;原告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定金,已构成违约;被告已将全部款项原路退回,原告无实际损失。
佟高峰律师围绕无权处分、定金限额、原告违约、款项已全额退还四大核心要点展开抗辩。他结合土地承包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事实。在庭审中,双方就定金的合法性展开关键交锋。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定金有效,应适用双倍返还。律师则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他指出,根据合同标的额计算,合法定金仅为122000元。同时,律师还强调原告未审慎核查土地权属存在过错,且已将款项全额退还,原告无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佟高峰律师绝大部分抗辩意见。认定合同定金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合法定金仅为122000元;综合双方过错,将违约金调整为合法定金的40%即48800元;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5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仅需支付48800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0余万元。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剔除无效定金部分以压缩赔偿基数;厘清双方过错比例,降低被告赔偿责任;锁定款项退还事实,否定原告损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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