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改判减少债务
某建材厂起诉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61006.6元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为欠款事实明确。被告分公司初始困境在于一审已依据该结算单判决支付款项,且对已付款项抵扣问题存在争议。顾建伟律师提出三项上诉理由,一是论证张X结算行为属职务行为;二是主张案外人代付的51628元应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说明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未超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就代付款项性质展开辩论,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律师则提交新证据证明该款项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将应付工程款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
劳动争议纠纷:员工获经济补偿及工资
曲XX入职某能源公司近15年,公司强行调岗致其工资降低且无法正常劳动,曲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权益。公司称调岗是经营自主权,员工拒不到岗,不应支付补偿和工资。被告初始困境在于公司以经营自主权为由进行抗辩。顾建伟律师从岗位关联性、薪酬待遇、协商程序、劳动条件四个维度论证公司调岗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指出员工被迫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补偿等。庭审中,律师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反驳公司“合法用工自主权”抗辩。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维持原判追回借款
原告司X某要求被告吐某某返还20万元借款,被告抗辩款项为入股款。原告以《收条》、沟通记录等证明借贷关系。被告初始困境在于《收条》明确记载还款承诺。顾建伟律师指出《收条》有完整借贷合意,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主张入股款无证据支持。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性质展开辩论,律师有力反驳被告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借款。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如代付款抵扣、调岗合法性、款项性质等;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构建完整的抗辩体系;三是合理组织证据,有力反驳对方主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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