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商事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当项目盈利时,一方主张是投资要分享收益;当项目亏损时,另一方主张是投资要共担风险。如何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揭开了“合作投资”的面纱,还原了借贷关系的本质。
2021年3月,原告马X、李X夫妻与被告史X、丰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35万元参与重庆某公租房商业项目,享有30%租金收益,被告承诺12个月内确保原告回款135万元。原告通过抵押房产获取贷款后,将款项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后项目亏损,被告仅还款50万元,剩余100万元迟迟未还。2023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承诺于2024年10月1日前还清100万元,但到期仍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贾律师、商律师接受二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的资金流向。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被告史X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而非借款,试图以项目亏损为由拒绝还款。面对这一抗辩,代理律师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补充协议明确使用“欠款”“还清”等借贷关系用语。律师指出,如果双方果真是投资合作关系,那么补充协议应当使用“结算”“分红”“亏损分担”等术语,而非“欠款”“还清”这类典型的借贷关系表述。被告丰X对原告诉求表示完全同意,进一步印证了借款关系的存在。
第二,合作协议中“12个月内确保甲方回款135万元”的约定,实质上排除了投资风险共担的特征。律师指出,真正的投资合作应当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不可能出现“确保回款”的保底条款。这一约定的本质是被告对原告出借资金的还款承诺,是借贷关系的变相表达。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90%以上的律师毕业于清华、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法学院,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运用合同解释规则。本案代理律师正是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观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虽为合作协议,但补充协议系双方对合作事项的清算,被告承诺清偿剩余100万元,应按约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史X、丰X支付原告马X、李X款项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这一判决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项目亏损的风险,被告必须全额返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精准的合同解释和证据组织,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因项目亏损而血本无归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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