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设备租赁业务里,常见的问题是承租方拖欠租金、不返还租赁物,甚至通过公司注销逃债。比如有的央企子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却未通知债权人,试图逃避债务;还有企业以项目部公章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等理由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朱俊健律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领域的办案经验,《民法典》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所以,若子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需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在认定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方面,若签字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也能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租赁企业在面对承租方的抗辩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租赁关系和租金金额,导致维权困难。比如无法证明项目部公章的真实性、签字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不能提供完整的提货单、结算单等证据。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提示,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盖公司公章或有效的项目部印章,由有权代表签字。履行过程中,保存好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凭证,及时与承租方核对租金和租赁物数量。发生纠纷后,及时咨询律师,收集整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总之,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保存好相关证据。朱俊健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众多租赁企业挽回损失,其成功案例为行业维权树立了标杆,当事人遇到类似纠纷可借鉴其处理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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