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X于2023年2月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形式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管X在工作中操作机器时受伤,先后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1天。
2024年4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满。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39,630.4元。但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管X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伤残等级过高等主张。管X遂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代理诉讼。
张健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耐心梳理。他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针对“工资标准”争议,他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在诉讼过程中,张健律师稳步推进。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全程代理管X参与诉讼,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最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除了这起工伤案件,张健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其他案件。在刘XX与某中心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刘XX在劳作时从高处跌落,在医院手术后出现双下肢截瘫等情况。刘XX认为医院手术方案选择不当导致损害,委托张健律师提起诉讼。张健律师团队深入分析病历材料,指出医院术前评估缺失、手术方案选择不当是关键过错,成功申请司法鉴定。针对医院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异议,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当地工资标准进行主张。最终,法院认定医院承担70%主要责任,刘XX获赔88万余元。
在郭X与某市中心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郭X因摔伤入院治疗,术后出现骨水泥渗漏等问题。郭X委托张健律师代理,律师全面梳理郭X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固定关键证据,精准申请司法鉴定。针对被告的各项异议,律师提交相关证明进行驳斥。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郭X获赔200,848.93元。
在赵X与金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金X以“赵X迟延履行交付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张健律师作为赵X的代理人,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强化证据抗辩逻辑,庭审高效应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金X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02202010214201。他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诉讼策略,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公司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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