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觉得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大额转账,若对方未归还,就理所当然是借款,索要时应得到法律支持。然而,法院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法院通常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即是否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仅仅依据转账记录来判断。
大众认知与法律认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大众往往只看到转账这一表面事实,而忽略了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要素——借贷合意。在一些恋爱转账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为只要有转账凭证就能胜诉,却在一审中败诉。
有这样一起案件,委托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原系恋爱同居关系,交往期间委托人多次向对方大额转账,扣除对方已还款项后,对方尚欠委托人款项170000元。委托人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对方以双方系恋爱同居、存在共同生活与经营为由,否认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以委托人未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了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袁燕律师提起上诉。袁燕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企业登记信息等全部证据,明确案涉转账金额、时间线,剥离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经济往来与大额借款的界限,论证案涉款项远超同居日常支出,并非共同生活、经营所用。针对一审以“无借贷合意”驳回诉请的核心观点,律师重点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固定对方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关键内容,结合对方二审自认“用钱时跟委托人说,委托人就转账”的表述,论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审中补充提交企业注销信息、款项来源证据,驳斥对方“共同经营”的抗辩,证明案涉公司未实际经营,双方无共同经营事实,进一步强化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同时,紧扣法律规定,明确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时,对方否认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对方未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袁燕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委托人借款本金170000元,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委托人核心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袁燕律师长期贴合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在这起恋爱转账纠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帮助委托人校正了对恋爱转账法律性质的认知,让案件得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结果。她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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