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满心期待地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被拖欠的临时占地费,然而他们的希望却在一场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诉讼中破灭。2013年3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临时占用了该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经国土局测算,临时占地费为132381元,被告仅给付40000元,尚欠92381元。村民委员会多次索要无果后,无奈之下选择起诉。
佟新宝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在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他大学本科学历,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诉讼主体错误,欠条上落款是郑X,和公司无关;二是称已过诉讼时效,欠条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三是表示不存在临时占地问题,煤矿是转让得来,之前已完成征地,使用合法,公司不存在临时用地问题。
佟新宝律师凭借多年承办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工商登记材料。他注意到被告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5月7日,而欠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此时被告公司尚未登记注册。并且原告提交的欠条欠款人为郑X而非被告公司,欠条上也未加盖公司公章。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被告主体,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佟新宝律师深知,合同纠纷中正确列明被告主体的重要性,这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进行。他一直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细节。在这个案件中,他敏锐地抓住了被告主体不适格这一关键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为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佟新宝律师始终相信,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他对待案件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对待当事人坚持“坦诚沟通、务实收费、不负所托”。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在合同纠纷中,一定要正确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准确列明被告主体,避免因列错被告而导致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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