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杨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面临难题,其承包被告余某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工程,结算后被告拖欠10万元工程款长达5年之久。此前虽有过诉讼,但该款项未得到处理,再次起诉困难重重。
原告杨X在2012年承包了被告余某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然而,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这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却始终未支付。
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并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关键要点。
在处理此案时,龚傲冬律师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龚傲冬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主动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
同时,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该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实体审理。他还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
在利息起算点的争取上,龚傲冬律师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相关条件,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欠款,且该款项在前案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1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体现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利用被告自认书面记录、突破重复起诉障碍的律师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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