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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二审:自首认定助力刑期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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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6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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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连XX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冯从福律师接手二审案件,详细梳理连XX两次主动到案的时间线,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促成连XX亲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自首,改判连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案二审:自首认定助力刑期大减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连XX的刑期从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这一结果背后,离不开冯从福律师的专业辩护。

2017年9月30日14时30分许,连XX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行人戴X,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戴X丈夫抓住连XX,连XX挣脱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戴X伤情严重,连XX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16时30分许,连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之后出海作业,期间公安机关无法联系上他。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通过连XX表姐联系上他,他从海上返回家中被传唤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连XX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前科且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连XX不服,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接手此案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

在二审中,冯从福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关于“肇事后逃逸”,他认为连XX是因恐慌离开,且之后主动联系投案,不应认定为逃逸,但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对于自首情节,冯从福律师凭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的经验,注意到一审法院仅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未认定自首。他详细梳理连XX两次主动到案的时间线,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强调连XX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经电话通知再次主动从海上返回家中接受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此外,他还指出连XX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且在二审期间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为了让二审法院更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冯从福律师重点向法庭提交并强调了连XX在事故发生后不到两小时即主动到案,因出海作业信号中断并非刻意躲避,且在公安机关联系后立即主动接受传唤,以及二审期间连XX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连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充分考虑其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将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虽然“逃逸”定性未被推翻,但通过自首的认定和积极赔偿谅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实际效果。

冯从福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他精准发现一审漏判的自首情节,促成和解谅解,有效降低刑期,展现了刑事二审程序中专业辩护的重要作用,也践行了他“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的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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