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原本是一个无业人员,2014年11月以来,他与肖某甲、曹某甲等人约定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开设赌场。他们使用陈某甲位于本区双屿街道牛岭鞋市场2幢的金鸿大酒店二楼作为赌博场所,召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总数的10%抽取头薪。2014年12月11日15时许,他们在场所内召集40余人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姜某被抓后,面临着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他感到绝望无助,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能会面临严厉的刑罚。
在这个时候,王增匀律师走进了姜某的生活。王增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毕业于嘉兴大学法学本科,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也是浙江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8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深耕于刑事辩护和诉讼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200余件,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600余件,还曾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法律顾问。
王增匀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开始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首先对所有涉案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公安机关查获的赌资、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他发现姜某在整个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虽然参与其中,但并非主要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曾经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对于量刑至关重要。于是,他积极收集证据,寻找能够证明姜某为从犯的关键线索。
在庭审过程中,王增匀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为姜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姜某在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要是配合其他主要人员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他还强调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增匀在法庭上的陈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每一个观点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增匀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姜某为赌博犯罪提供密切相关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王增匀律师一直秉持着“恪守法治、诚信履职、专业精进、审慎尽责”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姜某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这种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也赢得了当事人和业界的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