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合同关系,成为了某大型央企与实际施工人纠纷的导火索。该企业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某实施,并要求吴某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随后,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执业十二年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陈颖律师迅速展开行动。首先,深入研究案件中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仔细比对每一条款,从中寻找真实施工关系的线索。接着,与当事人吴某沟通,详细了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等情况。然后,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施工日志、资金往来记录等,以证明吴某实质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
庭审中,法官询问企业拆分合同的意图和实际施工情况。陈颖律师代表吴某一方,清晰阐述观点。指出吴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是实际施工人。企业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而且,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吴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陈颖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类似的专业能力还体现在陈颖律师处理的其他案件中。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某某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在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还有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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