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供述,开启从轻之门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如实供述情节往往能成为当事人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张廷春律师在多起案件中,都围绕这一情节展开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
食品案:如实供述获缓刑
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高某在经营蛋糕房期间,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2018年,其生产的油条被抽检,铝残留量严重超标。高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添加明矾的过程、销售情况等。张廷春律师充分利用这一情节,同时结合高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等因素,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协助高某与相关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对高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
事故案:自首供述得缓刑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楼栋长,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与瓦工组长的共同过错导致工人死亡。案发后,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张廷春律师精准认定陈某构成自首,通过详细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结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说服法庭认定自首情节。同时,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的情况,以及陈某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杀人案:供述助力缓刑判
在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中,被告人徐某应被害人恳求驾车将其撞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张廷春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成功说服法庭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同时,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情节较轻”,综合未遂、如实供述、初犯、谅解等情节,为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掩饰案:供述争取最低刑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肖某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参与取款,涉案金额17.47万元,属“情节严重”。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张廷春律师强调肖某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情节,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因素,向法庭提交详细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
张廷春律师在处理涉及如实供述情节的刑事案件时,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应对方式。首先,详细梳理当事人的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证据,确保如实供述情节得到充分体现。其次,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最后,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情节,如初犯、悔罪表现、民事赔偿等,向法庭提交全面的量刑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刑事辩护中,如实供述情节虽小,但却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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