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汇总表,成为了王女士追讨劳务工资的关键证据。20年3月至10月,王女士受蒋先生雇佣,在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却被拖欠劳务费8842元。王女士找到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张玥律师和刘律师,委托他们代理此案追讨工资。
张玥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等案件。接手案件后,张玥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王女士提供的工资表汇总表,并对各方关系进行了梳理。她发现,该项目总承包方是土木公司,其将工程分包给四川建司,四川建司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先生。
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张玥律师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她让王女士回忆工作过程中的细节,补充可能遗漏的证据线索。同时,对土木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以及蒋先生提交的结清承诺书进行了深入分析,从中寻找对王女士有利的信息。
在庭审准备阶段,张玥律师针对被告可能的答辩策略制定了详细的应对方案。她预测到土木公司会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四川建司会辩称与王女士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蒋先生可能会将责任推给四川建司。于是,张玥律师在法庭上有条理地阐述了王女士的诉求和依据,强调各方在劳务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
庭审中,法官对案件细节进行了询问。张玥律师沉着应对,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清晰地回答了法官的问题。当土木公司主张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时,张玥律师指出,这与王女士的劳务工资支付问题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王女士的工资。对于四川建司辩称与王女士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张玥律师则从工程分包的合法性和实际劳务提供的角度进行反驳,说明四川建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蒋先生,应对工资拖欠问题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蒋先生与四川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女士劳务工资8842元;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女士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土木公司对蒋先生、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女士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女士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先生负担。
类似的场景出现在另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同样是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另一位王女士在蒋先生承包的项目提供劳务,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王女士17649元。张玥律师再次受委托处理此案。她沿用了之前的办案思路,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先生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先生应支付王女士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王女士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先生承担。
除了劳动纠纷案件,张玥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也颇有建树。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梁女士及其法定代理人梁先生与被告唐先生就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梁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要求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和胡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被告沟通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张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兼顾法理与情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先生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女士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以上款项均支付至原告梁女士奶奶彭女士的微信账户,若唐先生未能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梁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因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玥律师作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充分展示了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主张。最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重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时间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她始终秉持“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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