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的复杂局面
2023年7月,罗某某、程某某、商某某共同商定,由罗某某、程某某出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办公地点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同年8月至10月,三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与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财物共计150,000元。2023年10月,三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2023年11月16日,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日,商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都东XX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关键细节的精准挖掘
吴正波律师接受罗某某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通过对到案经过的详细梳理,发现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这一细节,认定其构成自首。同时,律师对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进行逐一核对,确认罗某某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此外,还了解到罗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
多方面的充分准备
为了在庭审中更好地为罗某某辩护,吴正波律师做了多方面准备。首先,整理出罗某某自首的完整证据链条,包括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记录、罗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以证明其自首的真实性和主动性。其次,收集并整理退赔凭证和谅解书,制作详细的证据目录,清晰呈现罗某某积极退赔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最后,结合法律条文,撰写详细的辩护词,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进行充分论证。
庭审中的有力辩护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同时,结合罗某某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细节决定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吴正波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罗某某、程某某、商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罗某某系自首,且三被告人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决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正波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自首、退赔等关键细节,为罗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避免了实刑收监,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吴正波律师执业于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副主任,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自2020年开始连续5年荣获优秀律师称号,还担任四川广安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出色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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