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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巧破劳动争议,为员工争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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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5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1082162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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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仲裁阶段未获支持的经济补偿金,经刘双律师努力,一审成功为员工争取到。刘双律师扎根成都,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案件中,面对公司与员工各执一词的复杂局面,刘双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工作,最终助力员工获得合理赔偿。
刘双律师巧破劳动争议,为员工争得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裁决书,让员工罗先生陷入困境。他在与成都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中,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罗先生遂委托刘双律师代理一审诉讼。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还长期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

接手案件后,刘双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研究了罗先生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加班情况等关键问题。对于入职时间,公司认为是2018年4月4日,而罗先生主张是2018年8月8日。刘双律师深入审查相关证据,发现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罗先生因身体原因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本次劳动争议中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在工资标准方面,罗先生主张月工资为4500元,公司则认为是2800元。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及时间,并由劳动者签名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信了罗先生的主张。

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对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均无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刘双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同样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要求经济补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而在本案中,刘双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准确的法律适用,为罗先生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刘双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善于从细节入手,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问题,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这种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操作逻辑,是他在众多案件中取得良好结果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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