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合作的买卖关系较为常见。有这么一起因长期农资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是农资经销主体,和被告建立了多年的供货合作关系。然而,被告长期用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了多笔货款不付。这类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问题,吴绍俊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到了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了该意见,判决驳回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案涉货款是否真的超过了诉讼时效,我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吴绍俊律师所在的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吴绍俊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流程证据。他本科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律职业资格A证,这样的教育背景让他对民商事案件有更敏锐的判断。针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认定,他从两大关键维度展开突破。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使我方当事人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这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且当事人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会出现中止等情形。在本案中,被告的假名行为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维权,就属于这种客观障碍情况。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我方当事人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支持。
吴绍俊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向来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逻辑的严密性。对于遇到类似处境的读者,在进行商业交易时,要留存交易方真实身份信息、资质材料,避免因主体不明陷入维权困境。一旦遇到货款拖欠问题,不要陷入“以最后一次交易时间起算时效”的惯性思维,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深挖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事实,尽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此可见,即使看似过了诉讼时效,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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