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律师凭借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就是这样一位法律斗士。下面就来看看他办理的几起精彩案件。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王铖律师担任辩护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智障残疾人张XX贷款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其财物。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另外一起是诈骗罪案件。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骗取宋XX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为其辩护,法院认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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