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系心跳呼吸骤停,属于猝死免责情形。”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笔录中的表述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身亡证明相矛盾,令人不禁疑问: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案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2025年11月4日,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涡阳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身故、伤残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保费400元。同年11月25日,投保人在居住房屋内意外身亡,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书,明确死亡原因为意外身亡。然而,投保人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共4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死亡原因系心跳呼吸骤停,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猝死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继承人遂诉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前期,继承人仅留存了保险单、公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对于死亡性质认定与免责条款适用方面的证据不足,这也导致了庭审中出现了上述矛盾表述。
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610641917)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进一步调取了投保人的病历、体检报告等书证,与医生、公安人员等证人进行沟通,以明确死亡性质。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确定重点论证公安证明的法定效力、心跳呼吸骤停不等于猝死、保险公司未履行现场勘查与死因核查义务存在过错。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详细陈述代理意见,以完整证据链反驳保险公司免责抗辩。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理赔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保险理赔案件中,投保人要注意留存全面的证据,尤其是涉及死亡性质等关键问题的证据。保险公司应履行现场勘查与死因核查义务,不能仅以条款为由拒赔。通过此案,孙富强律师意识到,在往后阅卷时要更加注重笔录中的矛盾细节,庭审准备时要围绕关键矛盾点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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