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婷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从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办理百余件案件,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在日常法律事务中,很多人存在一些误区,比如认为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可以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或者在合伙未清算时就能径直主张财产分割。这些误区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甚至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一案中,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前往哈巴河县法院调取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裁定文件,以证明破产受理时间;向破产管理人获取原告申报债权的记录,确认原告已申报过债权;收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将破产受理裁定、债权申报记录和法律依据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庭审策略上,律师提前研究原告提交的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找出其中的漏洞;庭审焦点集中在程序合法性上,强调原告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针对原告的诉求,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反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核实原告申报债权的具体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保障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一案中,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丁婷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包括另案询问笔录、生效判决等;调查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的诉讼情况,获取相关法律文书;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将关联案件材料、原告的诉讼记录和法律规定相结合,证明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且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庭审策略上,律师提前准备好三层抗辩策略,即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庭审焦点围绕合伙是否清算、货物是否为合伙财产等问题;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反驳;向法院申请调取另案的相关证据,进一步证实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彰显了法律对合法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丁婷律师在处理这两起复杂案件时,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有效的证据收集和庭审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和合伙纠纷等领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至关重要,能够帮助当事人避免陷入法律误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两起案例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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