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有一位名叫丁XX的劳动者,2025年2月6日,他入职了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叉车司机,工资标准为300元/天。起初,工作一切正常,丁XX每天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前一个月的时间里,他和公司之间相处得还算融洽,工作按部就班地进行着。
然而,意外突然降临。2025年3月6日下午6时15分许,丁XX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认定,他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事故导致他胸椎压缩性骨折(T12)、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等多处重伤。当丁XX满心期待公司能为他申报工伤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坚称他只是“劳务工”,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报酬按天按量计算,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还出具了一份写明“干劳务”的《证明》作为依据。这让丁XX陷入了困境,他不仅身体遭受着伤痛的折磨,还要面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难题。
就在丁XX感到绝望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丁XX了解到陈律师的这些信息后,觉得他就是自己要找的能帮自己解决问题的人,于是决定委托陈步青律师代理此案。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敏锐地意识到被申请人持有的这份《证明》虽然表面上对申请人极为不利,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一份文件上的措辞,而应看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位专业能力强的律师,陈步青律师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全面组织证据。他首先审查了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接着,他发现申请人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及厂长的管理,工作安排、劳动过程均受公司指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后,叉车驾驶工作是被申请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具有业务关联性。此外,陈律师还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劳务关系”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被申请人虽在《证明》中使用了“劳务”字眼,但其按日计酬、接受公司管理、连续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实际履行情况,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能因一方单方面的称谓定性而否定实质法律关系。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确认申请人丁XX与被申请人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从属性,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丁XX终于迎来了转机,为后续的工伤赔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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