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从事工程建设的A公司,拥有多台挖机用于项目施工。一天,公司的一台挖机在工地正常作业时,被B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导致挖机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认定B负事故全部责任。原来,B驾驶的车辆挂靠在C公司名下,并且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A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包括挖机的维修费、因维修导致的停运损失以及挖机的运费等,总计十余万元。
A公司起初以为,有保险赔付,索赔应该顺利。但没想到,D保险公司提出种种抗辩。他们称A公司是单方维修,没有评估依据,而且认为驾驶室更换并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还指出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B也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
A公司四处打听专业律师,经同行介绍,了解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在建设工程纠纷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A公司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决定委托黄蓉律师代理此案。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她凭借专业的敏感度和丰富的经验,迅速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了A公司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她利用自己在行业内的资源和专业影响力,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最终对A公司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
对于停运损失,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决D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B与C公司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在黄蓉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挽回了经济损失,对黄蓉律师的专业服务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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