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被告A】【被告B】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们与【原告A】【原告B】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项目份额转让款1760万元,在支付了1400万元后,便未再继续履行。这时候,【原告A】【原告B】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面对这样的状况,【被告A】【被告B】感到十分焦虑和无助,他们深知这820余万元对公司的重要性,一旦败诉,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四处寻求帮助后,【被告A】【被告B】经同行介绍找到了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郑晓龙律师。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业内小有名气。郑律师没有急于给出解决方案,而是仔细查阅了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详细询问了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等细节。
郑晓龙律师曾办过类似案件多件,知道这种合同纠纷套路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诉讼时效。他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X》等法律规定,明确识别出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认定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这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了关键基础。
作为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郑晓龙律师在接案后,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梳理。针对原告方一审、二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他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对于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他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当原告方提出向案外人曾X主张820余万元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时,郑晓龙律师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二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郑晓龙律师全程把控节奏。根据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情况和对方的诉讼策略,及时调整应诉思路,从证据质证、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专业的抗辩。
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被告A】【被告B】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二是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郑晓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场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彰显了专业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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