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村,村民陈XX遭遇了一件烦心事。2018年,雅达XX村土地被统一征收,村委会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陈XX出生于1989年,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已无多余土地向他分配。村委会认为他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但陈XX认为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合法享有土地份额,应按8亩标准分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XX的补偿款一直未能发放。这让陈XX感到十分焦虑和无助,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朋友推荐,陈XX找到了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刘昊东律师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侵权等领域。刘律师仔细查阅了相关材料,包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等,并向陈XX询问了详细情况。他发现,虽然陈XX出生时村里没有给他分配土地,但他的父亲陈XX作为户主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代表家庭成员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陈XX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理应合法享有土地承包份额。
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判断,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陈XX是否属于“有户有地”的村民。他指出,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及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陈XX自出生始户籍即落于其父陈XX的户内,虽然于2017年从陈XX户内迁出,但户籍仍在雅达XX村,且村委会对他系该村村民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因此陈XX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未改变。
作为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刘昊东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进一步梳理证据,发现村委会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明确载明,与本村签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人数每人应分耕地8亩。虽然村委会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该1184人的人员名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二审中,刘昊东律师代表村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包括《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等,试图证明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但陈XX的代理律师对这些证据的证明问题不予认可。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陈XX属于“有户有地”的村民,判决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234000元,但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刘昊东律师给出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涉及土地承包、征收等重要事项时,要注意保存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这些文件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证据;二是当与村委会或其他组织产生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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