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人的50万债权面临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上诉的困境,当某发展公司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中遭遇上诉人对一审程序和判决的全面质疑,这正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接手这些案件时面对的死局。
先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接受A先生、B女士的二审委托后,汪育倩律师开启了紧张的工作。她毕业于吕梁学院,扎实的法学知识为她的分析提供了坚实基础。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她发现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在庭审中,她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
再看代理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二审中,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从多个方向进行代理答辩和论证。在程序问题上,她主张一审法院为查明合同单价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值,依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她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深知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规,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该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在合同效力论证方面,她紧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指出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实质上是招投标前就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了合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为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对于另一上诉人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她指出有证据表明案涉绝大部分货款经由该公司流转并由其实际控制使用,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且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其与实际供货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且合乎情理。
汪育倩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她习惯在接手案件后,把所有证据材料像拼图一样重新组合,从不同角度去审视。这一习惯源于她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逾300件案件的经验积累,让她能敏锐地发现证据中的漏洞和关键信息。
最终,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结束后,A先生、B女士和某发展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而汪育倩律师又将投入到下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继续用她的专业和责任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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