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赵治国律师初涉法律行业,在公司担任法务工作。在这段经历中,他处理了大量的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核、合规管理等。然而,他并不满足于仅在公司内部处理法律事务,渴望更广阔的执业空间。于是,他毅然决定转型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开启了新的职业征程。
这次职业转折让赵治国律师形成了“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执业理念。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必须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一个债权转让追索欠款的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原债权人向被告公司出租某器材。合同履行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共计106,471.5元。后来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36,000元,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确保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他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因为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治国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98元、公告费2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1,492元。
事后,当事人对赵治国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认为他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切实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治国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在职业转型后,不断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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