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是一位普通的证券投资者,平时热衷于研究各类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股票投资。2015年,他关注到原“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十分亮眼,便在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陆续购入了该公司的股票。在这之前,周X一直认为只要依据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投资,就能获得稳定的收益,所以对这次投资充满了期待。
然而,2016年4月16日,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股价随之大幅下跌。周X的投资遭受了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59,164.59元。周X十分困惑,他不明白自己依据公开信息投资,为何会落得如此下场。他尝试与该公司沟通,但公司方面坚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周X陷入了困境,他面临着投资损失无法挽回的风险,内心充满了焦虑和绝望。
在朋友的推荐下,周X了解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徐晓律师的一句话点醒了周X“我们可以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为您争取合法权益。”周X觉得找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为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徐晓律师凭借专业委员会的资源优势,对相关法律和案例有更深入的研究。他带领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代理周X积极主张权利,向法院申请调取其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徐晓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要保持谨慎,不要仅仅依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现自己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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