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着一套房产的靳先生,一直将其用于出租。20XX年XX月X日,靳先生与XXXX盐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租赁其位于西宁市XX区的房屋,租期从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X月X日,租金共计33X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合作还算顺利,租金支付和房屋使用都按照约定进行。
然而,到了20XX年XX月,原租赁合同到期后,靳先生并未与任何一方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靳先生的妻子朱女士通过微信询问当时负责联系租房事宜的李女士,房屋是否还继续租赁,李女士回复表示继续租,并承诺会尽快准备房租。此后,李女士也多次通过微信向朱女士转账支付部分款项。
可到了20XX年X月,李女士突然告知朱女士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支付房租,并搬出了房屋。靳先生随后通过微信及电话多次向李女士主张支付剩余的房屋租金、暖气费和物业费,但李女士却坚称自己与靳先生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自己只是公司会计,代表公司行事,不应由她承担付款责任。这让靳先生陷入了困惑和焦虑之中,他不明白原本正常的租赁关系怎么突然就被否认了。靳先生尝试与李女士进一步沟通协商,但李女士始终态度强硬,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靳先生心急如焚,四处打听专业的律师。经朋友介绍,他了解到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李斌律师从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靳先生决定前往律所咨询。李斌律师接待了靳先生,他仔细查看了靳先生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物业证明等相关证据,发现虽然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李女士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多次向靳先生表示要继续租房,并实际使用房屋且多次支付房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未向靳先生表示过租赁房屋的主体系XX公司。李斌律师的分析让靳先生看到了希望,他当场决定委托李斌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西宁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斌律师凭借专业的身份和丰富的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试图证明李女士并非适格的承租人。但李斌律师沉着应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收集到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他指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实际付款情况,可以认定李女士为案涉房屋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支付房租等费用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靳先生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合计5321X元。靳先生成功追回了自己应得的款项。
李斌律师提醒广大房东和租户,在进行房屋租赁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同时,在沟通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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