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是一位普通劳动者,在XXXX年X月X日与阳江市XX某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工作岗位为生产岗位。起初,双方合作正常,某公司为黄X缴纳了部分时段的社会保险,工资也按时发放。
但到了XXXX年X月XX日,某公司在微信群中通知将黄X从某物资中转仓生物安全操作员岗位调动至某场分娩舍饲养员岗位,并于X月X日作出《人事调动通知书》。黄X认为此次岗位调动未与其协商一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明确提出异议。此后,某公司以黄X未到新岗位上班且未完善请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为由,于XXXX年X月X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黄X的劳动合同。
黄X不服,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拖欠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然而,XXXX年X月XX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黄X的所有仲裁请求。这一结果让黄X感到十分绝望,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朋友的推荐下,黄X找到了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的唐观红律师。唐观红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等案件。唐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指出某公司单方面调动岗位且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存在违法之处。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某公司在未与黄X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岗位调动,且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黄X听了唐律师的分析后,觉得找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唐律师代理此案。
作为阳江市第六届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唐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深入研究了案件的各个细节。她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与黄X的劳动关系,判决某公司支付黄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X,XXX元、工资X,XXX元以及加班费XXX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唐观红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同时,当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劳动者应明确提出异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