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是一名企业职工,日常工作生活都比较规律。20XX年,他和往常一样驾驶着自己苏D×××号小型轿车行驶在宁宣高速上。此前,卞某一直遵守交通规则,从未有过与执法人员的冲突,也没预料到会遭遇这样一场麻烦。
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卞某驾驶的车辆在宁宣高速34KM+235M处因超速行驶,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XX执法人员发现。民警安排警辅X在ETC车道对该车进行拦截,当警辅X要求卞某出示证件配合检查时,卞某却做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举动。他加速行驶并将警辅X带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致使警辅X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踝关节扭伤。卞某的这一行为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常执行职务。
卞某事后十分懊悔,他没想到自己一时的冲动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还赔偿了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但公诉机关依然以妨害公务罪对他提起了公诉,卞某面临着刑事处罚的困境,他感到无比焦虑和绝望,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会怎样。
在四处寻求帮助时,卞某从朋友那里听说了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潘鹏飞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2件,在当地有着良好的声誉和丰富的经验。朋友告诉卞某,潘律师精于从细微处发现辩点,善于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卞某在与潘律师沟通后,潘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专业的见解让卞某看到了希望,他当场决定委托潘律师为自己辩护。
潘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他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包括被害人所在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具备执法资格;卞某主观上犯罪故意不明显;公诉机关指控卞某超速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查处超速的执法程序不符合规范等。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全部采纳这些辩护意见,但潘律师的努力为卞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终,法院认为卞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卞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卞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决卞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于普通读者来说,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面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切不可冲动行事,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同时,如果不幸陷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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