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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索赔补偿金败诉,律师凭专业扭转企业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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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8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翁鹏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14102369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8973005
代表案例:5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耐心,细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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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以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索赔经济补偿金,一审败诉仍上诉,企业陷入困境。翁鹏威律师介入后,凭借专业法律知识和精准抗辩,成功驳回原告上诉,为企业排忧解难。究竟他是如何做到的?
退休员工索赔补偿金败诉,律师凭专业扭转企业困局

有一家装饰公司,2011年11月与一位女性签订了《聘用合同》,安排她在库管员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且明确双方非劳动关系。在合作期间,公司自2012年2月至2019年5月为她缴纳公积金。一直以来,双方的合作也算平稳,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员工也认真完成工作。

然而,2019年5月双方终止用工关系后,事情发生了变化。该员工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但她并未放弃,转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53.36元,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提供离职证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可她依旧不服,选择提起上诉。这让装饰公司陷入了极大的困扰,公司认为自己是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不应该承担这笔补偿金,但面对员工的上诉,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就在公司一筹莫展之际,经同行推荐,了解到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翁律师从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劳动案件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8余件。而且,翁鹏威律师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这样的身份让他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着更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司决定委托翁律师代理二审诉讼,就是看中了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翁鹏威律师针对原告的上诉理由展开了全面且有针对性的抗辩。对于原告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翁律师指出,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针对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的主张,翁律师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明确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意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充分回应了原告的上诉主张。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同时,对于涉及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用工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而劳动者也应该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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