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或多或少都经历过购票难的情况,特别是在节假日,火车票更是一票难求。这时候,可能就会有人动起歪脑筋,想着通过倒卖车票来赚取钱财。那么,倒卖车票这种行为究竟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一探究竟。
本案的被告人李XX和李XX是两名来自四川省渠县的农民。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9日期间,李XX在福州收集需要乘车旅客的身份信息,收取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手续费”后,将信息通过电话报给在重庆市的李XX。李XX则自己或委托他人以电话订票方式订购火车票,然后把订单号告知李XX,再由李XX转告购票旅客。二人通过这种方式,共同高价倒卖福州至重庆北、达州、渠县的火车票48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12147元。
事情败露后,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李XX在四川双流XX被抓获;同年1月21日,被告人李XX在重庆XX被抓获。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倒卖车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面对这样的案件,被告人聘请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辩护。苏湖城律师可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他毕业于厦门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不仅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还担任着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庭审过程中,苏湖城律师提出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李XX共同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XX同样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从这个判决结果来看,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倒卖车票就会构成犯罪呢?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指出,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倒卖车票的票面数额达到了12147元,已经符合了犯罪的标准。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而去倒卖车票,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你有购票需求,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去购买。同时,如果你身边发现有人倒卖车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购票秩序。
苏湖城律师通过他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罚,这也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寻找一位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是非常重要的。苏湖城律师凭借他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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