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财产保险,以为这样就能在发生事故时获得保障。然而,当真正遇到理赔问题时,却可能陷入困境。薛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
2020年8月24日22时30分许,窦先生驾驶薛先生实际所有的津G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前部与路边电线杆及水泥墩发生碰撞,导致窦先生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经交警认定,窦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薛先生的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驾驶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薛先生向XX公司申请理赔,要求赔付救援拖运费900元、医疗费1641元,车辆损失费313700元,共计316241元。但XX公司却对理赔金额提出了异议,认为评估金额过高,扣减残值数额过低,不符合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且车辆未修复,也未提供维修发票,不同意按照薛先生的诉求进行赔偿。
薛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她深耕于法律行业多年,具有很强的化解矛盾能力,能迅速捕捉到每一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她发现,虽然XX公司对车辆评估金额提出异议,但该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而且,薛先生提交的保单显示,案涉车辆的被保险人虽为天津市XX厂,但该厂出具书面声明,认可薛先生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且享有向XX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权益,此权利让与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薛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在庭审策略上,李律师围绕车辆损失、施救费和医疗费三个方面展开。对于车辆损失,李律师指出,虽然车辆未修理,但在本次事故中确实受损,且车辆损失已经法院依法委托重新评估为313700元,XX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或否定。对于施救费,薛先生提交了施救费发票,XX公司认为费用过高却未提交相反证据。对于医疗费,薛先生提交了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票据,XX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也没有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认定薛先生的车辆损失313700元、施救费900元、医疗费1641元,合计316241元,应由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很多人存在一些错误的认知。比如,认为车辆未修复就不能按照评估金额理赔,或者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是合理的。实际上,只要评估结论是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且投保人能提供相关的费用票据,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当遇到财产保险理赔纠纷时,首先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事故认定书、保单、评估报告、费用发票等。其次,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同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保险公司设置的不合理条款陷阱。
李娟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薛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她始终秉持着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如果你在财产保险等方面遇到类似的问题,不妨咨询像李娟娟律师这样专业可靠的律师,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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