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很多企业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其中担保问题就是一个常见且容易引发纠纷的领域。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和公司担保有关。
某酒业公司和某影视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饮食文化公司在合同保证人处盖了章。后来酒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把影视公司、影视公司唯一股东姚X以及饮食文化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酒业公司要求影视公司支付欠付的79034元货款和逾期利息,还要求影视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并且让姚X和饮食文化公司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同时诉讼相关费用也由三被告承担。
酒业公司认为,饮食文化公司既然在合同保证人处盖章了,就应该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且影视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姚X作为唯一股东也得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饮食文化公司可不这么认为。他们提出了几点抗辩理由。首先,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份《购销合同》,也没就保证事宜做过决议,更没授权别人盖章,合同上保证人处的公章不是公司合法使用的。其次,酒业公司诉请的货款金额没有充分有效的凭证来证明,律师费、担保费也没有依据。最后,就算认定保证成立,案涉债务的保证期间也已经届满了,保证责任依法应该免除。
这个案子由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朱亚龙律师承办。朱亚龙律师是一位有着4年执业经验的硕士研究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案件。他秉持“正直为本,诚信为锚”的执业信条,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朱律师在接手这个案子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他发现案涉《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月结,每月10日结清上月货款,保证人处虽然加盖了饮食文化公司公章,但是酒业公司并没有审查该公司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这就说明酒业公司不构成善意相对人。而且案涉2024年5-7月的货款,付款期限分别是2024年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晚保证期间截止日为2025年2月10日。而酒业公司直到2025年3月3日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说,酒业公司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饮食文化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这些情况,朱律师制定了精准的庭审策略。他紧扣保证期间这个核心法律规则,明确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一旦届满,保证责任就会免除,这直接击中了酒业公司诉讼的软肋。同时,他还厘清了担保效力的边界,指出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内部决议,酒业公司没有审查就不构成善意,从担保效力层面否定了饮食文化公司的责任承担。此外,朱律师还仔细梳理了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的起算节点,用时间线来夯实抗辩逻辑。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影视公司支付酒业公司货款79034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6642元,姚X对影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饮食文化公司则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不用承担任何担保及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来看,有几个重要的法律要点需要大家了解。首先,公司对外担保不是随便盖个章就有效的,需要经过内部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相对人也有审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审查,就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保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其次,保证期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间节点,一旦超过这个期间,保证责任就会消灭。
对于普通企业和个人来说,这个案子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商业活动中,涉及到担保问题一定要谨慎。企业在对外担保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内部决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作为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一定要审查担保人的相关决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像朱亚龙律师这样有着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律师,能够帮助你制定合理的策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