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到专职律师的转变
张玥律师早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2014年还获得心理咨询师资质。她曾任职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熟悉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在企业法务岗位上,张玥积累了丰富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经验,能精准把握商事主体的法律需求。然而,她并不满足于此,她希望能为更多有法律需求的人提供帮助,于是毅然决定转型成为一名专职律师。
聚焦劳动纠纷领域
在处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张玥发现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她凭借自己在企业法务工作中对劳动法规的深入了解,以及自身的人文关怀能力,决定聚焦劳动纠纷领域。她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努力,为劳动者争取应有的权益。
劳务合同纠纷实战
在一个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王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王认为,三被告蒋、XX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张玥和同事接手这个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在建工劳动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至关重要。王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XX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了结清承诺书。张玥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XX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建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这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是常见的导致工资拖欠的情况。
庭审中,被告方各执一词。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张玥凭借自己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条理地进行了反驳。她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建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蒋与四川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劳务工资8842元;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土木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负担。
深耕劳动纠纷领域
此后,张玥律师将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流程和方法进行了总结和完善,继续在劳动纠纷领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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