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李敏律师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利用条款模糊、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试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李敏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方法,即精准定性“比例赔付”条款为免责条款,并有力举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这一方法主要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精准定性“比例赔付”条款为免责条款。李敏律师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将保险公司主张的伤残比例赔付条款成功定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触发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这样做的原因是,只有将该条款定性为免责条款,才能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投保人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第二步,有力举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李敏律师会详细剖析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如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等,并指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通过这些举证,让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以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的保险纠纷一案为例。被上诉人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其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李敏律师接受委托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在一审中,他明确指出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干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二审中,李敏律师再次强调保险公司通过网络投保流程中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未对比例赔付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说明,且电子保单无法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在伤残九级的情况下,获得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上限(某万元)及医疗费用补偿(扣除免赔额后),合计近某万元,避免了因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而可能被大幅扣减的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敏律师作为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不仅在保险纠纷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多个领域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此后的保险纠纷案件中,他都沿用这一流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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