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时,于彩霞律师常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像协议真实性存疑、优先购买权争议等问题。为有效应对这些难题,她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策略。
策略步骤
第一步,锁定协议有效性。当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提出质疑时,于彩霞律师会着重强调协议上签名的真实性。因为签名是确认协议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只要签名真实,即便签署时间存在争议,也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同时,她会梳理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比如签订其他相关协议等,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一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
第二步,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在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案件中,于彩霞律师会密切关注其他股东的动态。如果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她会依据相关程序规则,主张视为这些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排除被告以此作为“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
第三步,精准界定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她不会盲目提出一些可能涉及公司内部自治事项的诉请,比如修改公司章程等,而是聚焦于关键的股权变更登记请求,这样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
案件验证
以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按照既定策略展开工作。首先,针对被告提出的“协议伪造”抗辩,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有力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其次,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依据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主张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成功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最后,她精准提出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未涉及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中,于彩霞律师凭借其有效的处理策略,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
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作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后多起同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她都沿用这一流程,为当事人有效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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