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上诉人方满脸不服,言辞激烈地陈述着“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上诉理由,而被上诉人A先生、B女士则神情焦虑,紧紧盯着汪育倩律师,仿佛将全部希望寄托在了她身上。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的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50万元债权。然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面对此案,她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猎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发现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在应对诉讼时效抗辩时,她想起曾办理过类似案件,当时也是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捕捉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取得胜利。这次,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另一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二审案件中,委托人某发展公司认为供应商在招标前供货且价格商定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法,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返还超付货款。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等理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凭借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积淀,针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在程序问题抗辩上,她依据过往处理行政事务及合同纠纷的经验,主张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在合同效力论证方面,她紧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指出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严重违背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中标无效,《采购合同》亦属无效。对于另一上诉人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过往处理类似合同纠纷的经验,指出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然而,在法律的博弈中,也并非一帆风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上诉人的狡辩和无理诉求,让汪育倩律师感到无奈。虽然最终凭借证据和法律规定胜诉,但她深知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挑战法律的权威。这也让她意识到,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并非总是那么顺畅,人性的复杂和利益的诱惑,常常会让一些人做出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庭审结束,阳光透过法庭的窗户洒在地上,A先生、B女士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而汪育倩律师则静静地收拾着文件,她知道,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未来还有更多的法律难题等待着她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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