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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是执行异议之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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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725人看过
导读:追加股东不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或行为有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追加股东常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若当事人对追加行为或依据事实有争议而诉讼,属执行异议之诉;若在审判阶段债权人直接要求明确股东责任,就不属于此类。
追加股东是执行异议之诉吗

一、追加股东是执行异议之诉吗

追加股东不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存在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追加股东通常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对追加股东这一执行行为或追加所依据的事实等存在争议,进而通过诉讼解决,此时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然而,若在审判阶段,债权人直接以股东存在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为由,要求在判决中明确股东责任,将股东追加进来,这种并非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问题引发的诉讼,就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二、追加股东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追加股东不一定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股东对该追加行为提出异议,且该异议涉及实体权利争议,如股东是否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进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时,可构成执行异议之诉。

但如果追加股东的过程未涉及执行标的实体权利争议,或并非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追加争议,就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三、追加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是否需经执行异议之诉

追加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不一定需经执行异议之诉。一般,执行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情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听证审查后作出裁定,如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后可直接追加。

但当被追加的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时,则可能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被追加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是否需经执行异议之诉,取决于被追加股东是否对追加裁定有异议。

在了解“追加股东不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在审判阶段成功追加股东承担责任,后续执行阶段对该股东财产执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而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若股东提出自己不应被追加的合理抗辩,又该如何处理。这些复杂的法律情形,可能会让很多人感到困惑。如果你在面对追加股东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上述相关拓展问题时,存在疑问不知如何解决,别再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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